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施行。制定监察法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一、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设立监察委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纪委和监委本质上都是反腐败机构。但是在监督对象和法律依据方面缺略有不同:监察委是国家的机构,纪委是党的机构;纪委监督的对象为中共党员,而监委则监察所有公职人员;纪委依照党规党章开展业务,而监委则依据《监察法》开展工作。
二、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把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填补了过去党规党纪和行政监察之间的空白地带,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三、监察手段无与伦比
1.用留置取代“双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2.调查期间不能聘请律师。因为涉嫌职务违法、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被称为被调查人,并非犯罪嫌疑人,《监察法》没有赋予被调查人辩护权。
3.赋予监察机关12种调查措施: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来源:三月雨编辑
(声明:“三月雨”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一、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设立监察委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纪委和监委本质上都是反腐败机构。但是在监督对象和法律依据方面缺略有不同:监察委是国家的机构,纪委是党的机构;纪委监督的对象为中共党员,而监委则监察所有公职人员;纪委依照党规党章开展业务,而监委则依据《监察法》开展工作。
二、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把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填补了过去党规党纪和行政监察之间的空白地带,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三、监察手段无与伦比
1.用留置取代“双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2.调查期间不能聘请律师。因为涉嫌职务违法、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被称为被调查人,并非犯罪嫌疑人,《监察法》没有赋予被调查人辩护权。
3.赋予监察机关12种调查措施: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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