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犯罪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探析
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而在当前,我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前行的方向。进言之,犯罪现代化治理程度是国家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从发生学上看,行贿和受贿是典型的对向犯,互以对方的存在为成立前提。但从治理学上看,行贿受贿犯罪的惩治却并非必然具有‘唇亡齿寒’的正相关关系。这是因为,发生学是对事实现象的客观描述,而治理学则是对治理策略的主观选择。”这种主观选择与客观现实的偏差,可能有悖于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难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要遏制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不仅需要惩治受贿犯罪,同样必须惩治行贿犯罪。为此,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出重要部署,这有利于构建惩治行贿受贿的长效机制,也为惩治行贿受贿犯罪乱象提供了现代化治理利器。《意见》的出台是提升行贿受贿犯罪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及时雨”,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深刻反映了国家机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伟大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