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有哪些历史传统
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两个传统的基础上展开的:一是华夏文明五千多年的固有传统,二是百年来移植引进西方法律的传统。外来传统和固有传统的有力结合,推动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而这种结合的成功与否,则取决于我们对固有传统的认识。这一固有传统就是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作为古代法律制度、思想、文化、心理的聚合体,其演变脉络可概括为礼刑、法律、礼法、法治四个时代。上古夏商周作为礼刑时代,是中华法系的肇始之基。这段时期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出礼入刑,是中华法系礼法体制的原生状态。春秋战国和秦代步入法律时代,这时的礼与法(刑)在“分离”中不断“交错”,最终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推动下整合。自汉及清,历代统治者开始复兴礼法体制、构建礼法体系,通过恢复礼在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舆论,将“礼义廉耻孝悌忠信”观念不断固化,使得礼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清末政制改革后,中国持续不断地移植大陆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理念、价值。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法系形成了具有特定民族性、本土性的法律体系,积淀其自成一脉的法律原理和司法技术。作为一个文化事实的存在,以中华法系为中心,辐射性地影响了我国周边的许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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