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文化中的警示观点
悠悠四千多年的法文化中,记载了古圣先贤对于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与国家兴衰的关系,如何发挥法的治世之具的作用等等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其中,以先秦儒法二家最具代表性。其用语的概括、观点的犀利、鞭辟入微的分析, 显示他们的睿智和使命感, 今天读来深感许多观点不仅具有超越时空的普世性,而且还具有警世恒言的价值。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此语出自孔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生活在礼乐崩坏的春秋时代,他毕生奋斗的目标就是恢复西周的礼乐文明和礼乐秩序。在礼乐与刑罚的关系上,他认为只有兴礼乐才能使刑罚“中”,即公平、公正、宽严适度,所谓“不偏”之为“中”。一旦刑罚失“中”, 过宽则民慢,无法控制社会,过严则民不堪命,百姓手足无措。百姓手足无所措,社会的乱象可想而知,国家也就危殆了。后世多以孔子所云,警示执政者谨慎立法和司法。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法为治具的作用。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自上坏法最集中的表现就是皇帝坏法。例如隋文帝曾经是提倡法制的皇帝,但至晚年竟然不顾秋冬行刑的法定制度,在“六月天杀人”。尽管大理寺少卿赵绰劝阻说:“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然而文帝却辩解说:“六月虽曰生长,
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 “遂杀之”即使是汉文帝、唐太宗这样的明君,如无守法廉吏的谏诤, 也会发生以言代法的行为。与此相类似,唐太宗时期,曾下敕对假冒资荫的官吏处死刑。但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判处一名假冒资荫犯流刑。太宗责备戴胄。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 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最终折服。这个例子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之能行,自上守之。
“官民知法,互不相欺”
法家主张“法莫如显”也就是公布法,让官民都知法守法, 做到各守法纪、互不相欺。商鞅说:“吏明知民知法也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而“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为了使官民皆知法,商鞅进行了广泛的法律宣传,史书说“今秦妇人婴儿皆知商君之法”,这可以说是商鞅变法取得成功的一个条件。韩非也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他特别强调君主言法的积极影响,“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法家关于“法莫如显”,使吏民知法守法的观点,对后世君主多有影响。
虽有善法,苟无“良吏”也难以推行
唐朝诗人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白居易的感慨不是偶然的,他生活在德宗时期, 贞观律作为祖宗之法仍然保持着权威的地位,但执法的官吏却已大非昔比。贞观时期一大批良吏如房玄龄、马周、魏征、杜如晦等, 他们不仅自己以守法相尚,而且劝谏皇帝奉法守法。然而德宗时期,距离贞观之治已经半个多世纪,特别是经过安史之乱以后政治腐败,官场之上“君子少,而小人多”,守法之吏如同凤毛麟角,以致法虽是贞观时期的良法,但吏已经不是贞观时期的贤吏, 所以有法而不能行。白居易的慨叹表达了法与吏必须统一。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家是以法治为立论之本的,他们认为:“法,国之权衡也,” 无法或有法而不执法,国家便失去了权衡而难以运行。同时,法又是“一民之轨”的行为准则,“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法既然具有这样强大的治国御民的功能, 也就难怪“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许多盛世,都是和充分发挥法律治具的功能分不开的。
以上选择中华法文化中具有警世价值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可以视为法文化中的精髓,是古代哲人高度智慧的总结,是不折不扣的警世恒言。
来源:三月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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